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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2016年劳动法产假规定,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浙江万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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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新2016年劳动法产假规定,国家对于陪产假的相关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4-19 14:55:12    文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行生育二孩规定:不享受晚育假

  现行的孕妇产假主要由基础性产假和奖励性产假两部分组成。基础性产假为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奖励性产假包括晚育和独生子女增加的产假。

对于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少地区将晚育范围确定为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靠前个子女的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属于晚育范畴,相应晚育奖励的产假将无法享受。一般二孩产假就只有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9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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