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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知识】用劳动法的方式计算加班费!-浙江万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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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知识】用劳动法的方式计算加班费!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4-19 14:43:49    文字:【】【】【

你造吗?

今天是周一哦!

是周一哦!

 

 

明明上了两天的班,

可是还要上5天才能休息

连续上班这7天和之前放假的7天真的一样长吗?

然鹅对于十一还要加班的人表示

劳资压根就没休息!!!

对于这一部分敬(jia)业(ban)者(gou),

万源整理了完整的加班费规定细则

看仔细了,别让辛苦付之流水!



法律上对加班费是这么规定的: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靠前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那么加班费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万源先列出其中4条。


(一)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二)法定节日加班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三)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四)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

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靠前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能看到这里的你们,

十有八九都是加班过得吧?

赶紧算算加班工资,

合理合法的争取自己的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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