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三、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调整实施范围为购买所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普通自住住房。
五、本次调整,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房屋网签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3月29日之前完成合同签订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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